浅析现行企业身份识别码的起源和法律依据|嵌入式软件著作权

问:条码符号的放大系数是否必须为1.00?答:不一定。条码符号的放大系数为0.80~2.00,系统成员应根据本企业产品外包装所能放置条码位置的大小选择放大系数(《放大系数与模块宽度及EAN条码符号主要尺寸对照表》见附录B)。条码符号的放大系数越大越容易正确识读。当印刷条件较差时,要选取较大的放大系数。

“三证”核发的法律依据及现行编码规则

营业执照及工商注册号编码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法人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第七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注册号编码规则,目前执行工商总局工商办字〔2007〕79号文件印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即工商注册号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由其负责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分配的统一标识代码,是各类市场主体所拥有的一个全国唯一、终身不变的号码。工商注册号在代码结构上,由14位数字本体码和1位数字校验码组成,其中本体码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首次登记机关码、8位顺序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保证8位顺序码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唯一性,即一个顺序码只能赋予一个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发生迁移、市场主体类型发生转换时,其工商注册号保持不变。市场主体设立后,登记机关因行政区划调整而发生机关代码变化的,该市场主体的工商注册号仍保持不变。市场主体注销后,其注册号予以保留,不再赋予其他市场主体。

显然,营业执照是企业依法成立、取得合法身份的证件,工商注册号足以识别企业身份,是最准确的企业身份识别标识。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代码

《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国发〔1989〕75号)提出,尽快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国务院1997年3月第143次总理办公会议明确提出,对单位法人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制度。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随后下发的国秘通〔1997〕26号文件相应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

目前,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是依据2008年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997),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直接赋码。

组织机构代码,由8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1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每一个组织机构的代码,要求是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向个体工商户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标函〔2003〕178号)规定,允许持有营业执照、有注册名称和字号、有固定经营办理流程。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取得登记证书 场所的个体工商户自愿申请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税务登记证及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要求,税务机关办税窗口只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核对,收取相关资料后即时办理税务登记,赋予纳税人识别号,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显然,只要工商注册号与组织机构代码同一,则市场主体的纳税人识别号也就相应同一。

工商注册号与组织机构代码缘何不同一

最初推行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不直接赋码,而是分别由其相应的登记主管机关赋码。也就是说,那时,企业的工商注册号就是其唯一身份识别码,并不存在另外的组织机构代码。

国发〔1989〕75号文件批转的《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提出,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标识的编制、整体控制、管理、维护及建库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直属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负责。统一代码标识工作,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人事和民政部门推行,结合企业法人登记换照、事业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和社团核准登记开展。

原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等7个部门共同拟定并发布的国家标准《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GB―89)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由8位数字本体代码和1位数字(字符)校验码组成。国家工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78号)明确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均由8位数字的本体代码和1位数字或字符校验码组成,由国家工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共同编制,国家工商局负责分配和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企业注册登记的同时,赋予企业一个法定的注册号或字号,并将该注册号或字号填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于1993年7月13日发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分工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代码管理工作;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分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机构编制主管机关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赋予的法人代码区段和法人分支机构代码区段,制作并分配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机构编制主管机关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赋予的法人代码和法人分支机构代码;各级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机构编制主管机关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由本机关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代码赋予工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对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设立登记证书或批准文件后,再为其颁发代码证书(不直接赋码)。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5年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1995),1997年,该规则修订后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即GB-1997标准。此标准将机构代码赋码对象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扩展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组织机构,包括国家机关;明确机构代码结构由8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1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而GB―89标准确定的代码结构是由8位数字本体代码和1位数字(字符)校验码组成。这些标准对机构代码的赋码机关,均未作限定。

1997年11月24日,原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发《关于联合推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300号),以国务院第143次总理办公会议决定精神为依据,确定全国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的赋码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各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赋码之后5个工作日内,以通知单形式通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每家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录入企业机读档案;内资企业注册号统一使用国家工商局重新编制的标准,由3部分13位数字码组成,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为企业经济类型识别号,后6位为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赋予企业的顺序号;企业注册号作为配合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使用管理的重要标识,各技术监督部门应将企业注册号记载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从此,技术监督部门直接独立为企业赋予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与组织机构代码各自独立编制并赋码,同一企业同时存在两个不同的身份识别码。

“一照一号”的实现路径

笔者认为,“一照一号”工作必须纳入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工程之中,才能得到彻底有效的推进。因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制度,不仅适用于企业等市场主体,还适用于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人民调解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组织。与企业等市场主体一样,依法经批准或登记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人民调解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其身份识别证件归并到法定或登记机关核发的批件或证书上,其机构代码由其法定批准或登记机关直接赋码,更为科学合理简便。

市场主体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工作,是项系统性工程,必须通过立法进行顶层制度设计。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有关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行政法规,从立法上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质检部门负责承担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编制、整体控制、管理、维护及建库工作,建立全国集中统一,仅面向各级机构编制、工商行政、民政、司法行政等法定的组织机构审批登记机关开放的内部代码申领平台,制作并向机构编制、工商行政、民政、司法行政等法定的组织机构审批登记机关分配由这些机关赋予的机构代码。机构编制、工商行政、民政、司法行政等法定的组织机构审批登记机关,按职责分工批准或登记相关组织成立时,一并为该组织赋予机构代码并记载到批件或证照上(不再另行编制证照号),同时录入全国统一的机构代码数据库。对于特殊的、没有法定审批登记机关的组织,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兜底赋予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一经赋码,全国唯一、终身不变,即使该机构被撤销或注销,也不再赋予其他机构。各部门、各单位在职能活动中,应记载相关组织的机构代码,将其作为唯一的机构身份识别码。

由于1998年之后工商注册号与组织机构代码各自独立编制并赋码,二码均广泛应用十多年。因此,推进“一照一号”,务必统筹考量、周密部署,妥善确定新的编码规则。只要坚决摒弃部门利益,立法先行,顶层设计科学、可行,“一照一号”这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一定能高效推进。

□江西省抚州市工商局 黄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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